中国新闻周刊 安乐死: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

2007-11-06 00:19 来源: 作者: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3

 虽然安乐死的立法看来还距离遥远,但在实际上,不论在医院中还是在家里,悄悄实施的情况一直在进行。我们的立法不能装作没有看见、不知道这种情况,不能长期脱离和落后于社会生活

安乐死问题,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,都是近年来经久辩论的热点。宁夏女孩李燕不久前在网上公布“安乐死申请”,并请求人大代表提交安乐死议案,再次使安乐死立法问题处于不容回避的位置。

在我国,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晚得多,但从一开始就以尖锐的形式出现,观点截然对立。1986年6月,陕西汉中某医院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,并成为司法案件;1987年12月,国家领导人邓颖超赞成安乐死的信件被公布;1988年7月,在上海举行了一个大型的安乐死社会、伦理、法律学术研讨会;1991年5月,汉中法院宣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被告无罪;进入新世纪以来,在“两会”上提出关于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的提议和立法建议一直不断。

近年来,我从周围许多朋友中陆续听到一种说法:生平最大的愿望,是能看到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实现,从而使得自己可以享受没有痛苦折磨的、有尊严的“善终”。我也有这个愿望,我认为,不论从情还是从理出发,都应该满足这个愿望。

有人从哲学上说,安乐死问题的核心,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他(或她)自己,即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。如果说谁都无权对于人的生命做出规定或者安排,那么也可以说安乐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是不存在的。

这是偷换了概念,或者说误解了安乐死的性质。安乐死的本质不在于在生与死之间进行选择,而是在死亡的方式上进行选择。准确地说,这个问题是,当一个人身患绝症,面临无可挽回、即将到来的死亡时,有没有权利做出选择:在不堪忍受的、极度的痛苦中挣扎因而丧失尊严,还是在平静、安宁、祥和的心境和气氛中离世?如果我们不能绝对地说,人的生命完全属于自己,因此可以任由自己处置;那么绝对不能否认的是,一个人的肉体痛苦完全属于自己,对于一个处在剧痛中而且毫无好转可能的重症病人来说,抽象地大谈什么生命的普遍性和不可终结性,使病人备受折磨,处于求生不能、求死不得的境地,是没有心肝的。反对安乐死固然有许多道理,但那是在一旁轻飘飘地讲那些大道理,却没有分享别人的痛苦,也没有减轻别人的痛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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